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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3712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712号原告:叶某,女,196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陈某,男,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叶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