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3712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712号原告:叶某,女,196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陈某,男,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叶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