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涂秋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涂秋清,桑秋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43号。负责人:汪武,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涂秋清,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桑秋仙,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涂秋清、桑秋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涂秋清、桑秋仙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