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兵与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周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277号原告:王兵,男,199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周雄,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王兵与被告周雄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兵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2.50元,由原告王兵负担。审 判 员 马平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