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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兵与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周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277号原告:王兵,男,199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周雄,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王兵与被告周雄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兵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2.50元,由原告王兵负担。审 判 员 马平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