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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执1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凤春、杜冬生、杜红珍与但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春,杜冬生,杜红珍,但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1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凤春,女。申请执行人杜冬生,男。申请执行人杜红珍,女。被执行人但纪明,男。本院在执行李凤春、杜冬生、杜红珍与但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就赔偿金额及履行期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约期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并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1221执1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向 荣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