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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苏丽诉被告徐丽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苏丽,徐丽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01民初563号原告:杨苏丽被告:徐丽冰原告杨苏丽诉被告徐丽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苏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丽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苏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徐丽冰因资金紧张,于2006年5月29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于2007年8月22日借款1万元,两次借款均出具借条,借款没有约定��息及借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故诉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徐丽冰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均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借款义务,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徐丽冰偿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债务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丽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杨苏丽借款本金2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3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徐丽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智审 判 员  吴廷和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水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