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杜培培与武永明、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培培,武永明,李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114号原告:杜培培,男,汉族,1982年2月10日生,住项城。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永明,男,汉族,36岁,住项城市。被告:李志军,男,汉族,37岁,住项城市。原告杜培培与被告武永明、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培培��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