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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元碧与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碧,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002号原告:刘元碧,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5号港城静园B-3-3。法定代表人:赵德林,总经理。原告刘元碧与被告重庆港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刘元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元碧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