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989赵永堂与无锡奥利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堂,无锡奥利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1民初2989号原告:赵永堂,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奎,无锡市梁溪区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奥利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1890号太湖明珠发展大厦5楼509室。法定代表人:丁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永堂与被告无锡奥利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利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宏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永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奎、被告奥利富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永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奥利富公司支付代工费及货款合计118600元;2、被告奥利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赵永堂和奥利富公司之间存在代购热水器和加工节能宝合同关系,2016年1月28日,无锡奥利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赵永堂出具欠条,明确结欠赵永堂价款170000元,后,无锡奥利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陆续还款51400元,尚结欠价款118600元未付,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被告奥利富公司辩称:对结欠代工费及货款金额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赵永堂和奥利富公司之间存在代购热水器和加工节能宝合同关系。2016年1月28日,奥利富公司向赵永堂出具欠条,载明:奥利富公司结欠赵永堂价款17000元。2016年1月31日,奥利富公司在上述欠条上书写:剩余金额150600元。后,奥利富公司陆续向赵永堂支付32000元,截至目前,尚有118600元价款没有支付。上述事实有赵永堂提交的欠条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奥利富公司向赵永堂出具的欠条,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奥利富公司具有约束力,赵永堂主张奥利富公司偿还未付价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无锡奥利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赵永堂代工费及货款合计11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1336元,由被告无锡奥利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克凡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