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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鲍志怀与武荣林、李文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志怀,武荣林,李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70号申请执行人鲍志怀,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武荣林,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林市柴河镇。被执行人李文龙,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依据(2015)阳商初字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鲍志怀申请执行武荣林、李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63608.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王伟东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