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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5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广刚与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怀亮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刚,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怀亮,樊世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07民初5404号 原告:张广刚,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江苏邱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南街社区2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明达,总经理。 被告:李怀亮,男,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樊世安,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张广刚与被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怀亮、樊世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广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广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徐雪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