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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81刑初12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乙,男,195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沅江市人,住沅江市三眼塘镇董家坝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公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沅江市中联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沅江市中联大道百合汽车站入口路段时,将在人行道上由西往东穿过马路的行人盛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亦遭到损坏。经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首到案。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19.5万元,案件审理前赔偿款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毛国彬、邬桂秀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沅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毅代理审判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嘉馨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