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钱袋儿干果店与石忠良、石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和平区钱袋儿干果店,石忠良,石晓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884号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钱袋儿干果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68甲B区三层196号商铺.经营者:李春侠。被告:石忠良,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石晓伟,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钱袋儿干果店诉被告石忠良、石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钱袋儿干果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钱袋儿干果店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齐曼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