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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信举与孟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信举,孟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3018号原告:李信举,男,1969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孟伟,男,1973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李信举与被告孟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信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605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被告给原告干活,2017年1月,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6054元。被告孟伟辩称,2016年6月,原告给我干活是事实,工程于今年3、4月份结束。原告提供欠条是我写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被告雇佣原告干活。2017年1月25日,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欠李信举工资6054元。本院认为:被告对欠原告工资6054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信举工资60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孟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闫东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