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某某,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118号申请人郝某某,男。被申请人郭某某,男。被申请人王某某,女。申请人郝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郝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某的车辆(车牌号:陕××××××、陕××××××)二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王某某的车辆(车牌号:陕××××××)一辆和位于府谷县煤产品家属房的房屋(房产证号:××××××)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申请人郝某某名下位于府谷县福泽圪蛋的房屋(房产证号:××××××)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申请人郭某某的车辆(车牌号:陕××××××、陕××××××)二辆,被申请人王某某的车辆(车牌号:陕××××××)一辆和房屋(房产证号:××××××)一套,查封申请人郝某某的担保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郭某某的车辆(车牌号:陕××××××、陕××××××)二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的车辆(车牌号:陕××××××)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的房屋(房产证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申请人郝某某的房屋(房产证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贾改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