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航天特谱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苏州航天特谱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1民初4257号原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裕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金福,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航天特谱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五台山路528号。法定代表人:李桥。原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亚公司)与被告苏州航天特谱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冠亚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17720元及其���约金(按照未付款项的10%计算,即1177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7月6日签订编号为GYSAD-150706NA合同(以下简称0706合同);2015年8月17日签订编号为GYSAD-15081NA合同(以下简称081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物:0706合同项下为23台光伏并网逆变器DSG-20KL,单价为10400元/台;081合同项下为若干数据采集线、监控软件等逆变器辅助材料。3、标的物交付时间及方式:2015年9月1日,冠阳公司将23台光伏并网逆变器DSG-20KL运送至航天公司指定收货地即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618号大润发超市;冠阳公司将数据采集线、监控软件等逆变器辅助材料已交付航天公司。付款方式及期限:0706合同约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先预付10%,货款付至30%,供方发货,货到现场三���月内付至95%,货到现场一年内付款余款;081合同约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先预付10%,货款付至50%,供方发货,货到现场三个月内付至95%,货到现场一年内付款余款。价款实际支付:0706合同的总价款为239200元,已付138480元,未付款100720;081合同的总价款为34000元,已付16000元,未付款17000元。6、案涉合同均约定,违约一方按照合同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冠阳公司现要求按剩余未付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7、2016年5月25日,冠阳公司将上述案涉合同项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航天公司。本院认为:原告冠亚公司与被告航天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应支付价款。原告现主张按未付款金额的10%主张违约金,属于权利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冠亚公司要求被告航天公司支付货款117720元及违约金11772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航天特谱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7720元;被告苏州航天特谱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7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理费减半收取1327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597元,由被告苏州航天特谱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54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审判员 俞昌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玮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