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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邱守强、李福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守强,李福见,刘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邱守强,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福见,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以成,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守强与被执行人李福见、刘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总标的为:被执行人李福见偿还申请执行人邱守强人民币共计14万元。已执行0元,(被执行人刘以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未执行1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福见、刘以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大鹏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