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韩中元、广南那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中元,广南那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7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韩中元,男,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州区。被执行人:广南那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佑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地址:广南县莲城镇那朵村汤昏一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7351884477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中元与被执行人广南那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南那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执行款人民币200000.00元和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945.00元,后对剩余的执行款人民币69673.50元至今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广南那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李善东审判员 汤志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仲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