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连焕、黄铀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连焕,黄铀焕,熊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76号申请执行人黄连焕,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黄铀焕,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熊翠玉,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连焕与被执行人黄铀焕、熊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4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铀焕、熊翠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黄铀焕、熊翠玉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铀焕、熊翠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和入户调查,除有坐落无产权证明的房屋一套外及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翠玉工资收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黄铀焕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初 文审判员 张 树 火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简秋桃(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