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北京忠杰联合商贸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忠杰联合商贸中心,定州市家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91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忠杰联合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23号玉泉万家顺综合市场**排**号。经营者:黄俊杰,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忠杰联合商贸中心经理,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乡西埔下厝片***号。被执行人定州市家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南路(通达清风园小区1号楼2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李玉涛。北京忠杰联合商贸中心与定州市家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字第19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定州市家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忠杰联合商贸中心支付货款1972500元及利息(其中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至八月十五日,以1181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以981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91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已支付的100000元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北京忠杰联合商贸中心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定州市家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定州市家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忠杰联合商贸中心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19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