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王辉、方花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王辉,方花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389号原告:李志强,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14日,住内乡县。被告:王辉,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17日,住内乡县,(缺席)。被告:方花甜,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6日,住南阳市卧龙区,(缺席)。原告李志强与被告王辉、方花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当事人的争议较大,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冯建晓代理审判员 刘 蔚人民陪审员 王建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柴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