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景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2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4号院1号楼首科大厦25层。负责人韩温,行长。被执行人:景红霞,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与景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景红霞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景红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景红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