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45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云波申请执行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波,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45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张云波,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2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红湘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周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59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