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186号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屠金爱、杨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南省西畴县西洒镇金玉路50号。法定代表人何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男,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屠某某,生于1978年4月28日,汉族,居民,住西畴县西洒。被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1978年5月21日,汉族,居民,住西畴县西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屠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屠某某、杨某某已交款49527.69元用于清偿(2013)西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申请执行费574元。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光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