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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186号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屠金爱、杨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南省西畴县西洒镇金玉路50号。法定代表人何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男,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屠某某,生于1978年4月28日,汉族,居民,住西畴县西洒。被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1978年5月21日,汉族,居民,住西畴县西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屠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屠某某、杨某某已交款49527.69元用于清偿(2013)西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申请执行费574元。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光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