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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2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12号之二原告: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办凤栖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6679914472。法定代表人:敬西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某,系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A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7667XP。法定代表人:张家全,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刘某某,系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19元,减半收取1820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谢玉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范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