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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继宗与深圳市海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继宗,深圳市海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1514号原告:戴继宗,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告:深圳市海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路创富时代名苑130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893472。法定代表人:查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继宗与被告深圳市海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继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戴继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继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