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1执异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任亚东、济宁蓝海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亚东,济宁蓝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异190号异议人:任亚东。申请执行人:济宁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亚东。本院在执行济宁蓝海投资有限公司与任亚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任亚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任亚东称,请求解除对异议人银行卡(卡号:工商银行:62×××54;建设银行:62×××24)内的249800元的冻结。2017年5月18日,因与蓝海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的银行卡内249800元被法院冻结,此笔款项并非我本人的资金,因异议人系江苏大汉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森泰御城上院7-12号楼的项目负责人,该笔资金为该工程项目今年3、4月份农民工工资共计249800元。当时是总公司借用异议人的银行卡存入,存入款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由于异议人去总公司开会,没有及时取出并发放给农民工,为稳定农民工情绪,请求解除冻结的账户。本院查明,济宁蓝海投资有限公司与任亚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6)鲁0811执32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任亚东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实际冻结任亚东在建设银行开立的62×××24银行卡上存款54556.97元;冻结任亚东在工商银行开立的62×××54银行卡上存款137508.73元。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该两笔存款并非归其所有,应当由实际权利人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异议人并非异议的适格主体,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任亚东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