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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金兴与陈石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兴,陈石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090号原告:林金兴,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石水,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林金兴与被告陈石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林金兴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开庭前原告林金兴以与被告陈石水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兴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金兴负担。审判员  李巧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秀秀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