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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雨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青岛雨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民初1001号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纽斯·胡贝尔(NielsJacobHober),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生,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雨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正阳西路北侧墨水河西侧。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雨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雨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验收款人民币70801.3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8496.16元,并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逾期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主张,计算方式70801.3×6%×2)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青岛雨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7号楼旋转门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qdrywlxzm01总金额人民币390800.00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合同价款的20%;货到指定地点经初步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安装、调试完毕,通过最终验收并办理结算手续,经原、被告及监理共同签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剩余结算总价款的5%,质保期3年,质保期满后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其后,双方签订二次《补充协议》,合同结算总额最终确定为人民币422521.30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如期交付旋转门设备且完成安装调试义务。工程已于2014年6月25日经被告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签订《DT型旋转门安装验收单》。2014年4月至同年6月,被告先后分两批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332180.00元,但剩余验收款人民币70801.30元至今未付。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当严格遵守,现被告逾期支付合同验收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3月6日签订《青岛雨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7号楼旋转门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qdrywlxzm01总金额人民币390800.00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合同价款的20%;货到指定地点经初步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安装、调试完毕,通过最终验收并办理结算手续,经原、被告及监理共同签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结算总价款的5%,质保期3年,质保期满后由被告一次性支付等内容(详见合同)。该合同盖原被告合同专用章。后原被告又签订《青岛雨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7号楼旋转门采购及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及《销售合同更改通知》,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有新的价位方面的变更,先增加合同款32500元,后又减少合同款778.70元,合同结算款最终确认为422521.3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原告完成旋转门系统的安装调试后,2014年6月25日监理单位、原告及被告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原告自认被告已付款332180元,质保金19540元未到期,被告现在尚欠原告加工安装费70801.3元未付。期间,原告给被告发过律师函催款。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依约、依法履行。被告欠原告加工安装费70801.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款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原告主张的至起诉时的利息为8496.16(70801.3×6%×2),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并应当由被告承担70801.3元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雨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安装费70801.3元,利息8496.16元,共计79297.46元并承担70801.3元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新德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