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石狮市鸿鑫漂洗整烫有限公司与晋江市恒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李育贤、李世贤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鸿鑫漂洗整烫有限公司,晋江市恒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李育贤,李世贤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702号原告:石狮市鸿鑫漂洗整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张婷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延禄,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曼琳,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晋江市恒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育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李育贤,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李世贤,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石狮市鸿鑫漂洗整烫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恒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李育贤、李世贤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石狮市鸿鑫漂洗整烫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狮市鸿鑫漂洗整烫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23.81元,减半收取计2212元,由石狮市鸿鑫漂洗整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凯歌审 判 员  王雅稚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巧膑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