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4执9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艳霞、王吉人等与王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霞,王吉人,苏俊英,王帅,王某,王铁林,王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960号之二申请人:高艳霞,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申请人:王吉人,男,193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申请人:苏俊英,女,193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申请人:王帅,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申请人:王某。法定代理人:高艳霞,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系申请人王某之母。申请执行人:王铁林,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王朝,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王铁林与王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艳霞、王吉人、苏俊英、王帅、王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申请执行人王铁林死亡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户口证明。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铁林于2016年11月30日因病死亡。申请人高艳霞系王铁林之妻、申请人王吉人系王铁林之父、申请人苏俊英系王铁林之母、申请人王帅系王铁林之女、申请人王某系王铁林之女。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王铁林因病死亡,其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即王铁林之妻高艳霞、王铁林之父王吉人、王铁林之母苏俊英、王铁林之女王帅、王铁林之女王某有继承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执960号执行案中债权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高艳霞、王吉人、苏俊英、王帅、王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