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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赛而特离心机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成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赛而特离心机有限公司,黑龙江成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414号原告:安徽赛而特离心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吴祚卿,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超、黄飞跃,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成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法定代表人:娄清泉,公司经理。原告安徽赛而特离心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成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赛而特离心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赛而特离心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赛而特离心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安徽赛而特离心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艳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