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唐必兴与招远市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必兴,招远市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934号原告:唐必兴,男,汉族,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翠荣,招远市张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招远市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阜山镇。法定代表人:徐国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田,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必兴与被告招远市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唐必兴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必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必兴负担。审判员 吴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