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严存骧与成都工业学院、四川兰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存骧,成都工业学院,四川兰地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454号申请执行人:严存骧,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成都工业学院,住所地:成都市花牌坊街*号。法定代表人:严余松校长。被执行人:四川兰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抚琴东北路新1号。法定代表人:樊小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6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存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工业学院、四川兰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工业学院、四川兰地房地产开发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采取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抚琴东北路新一号街商住楼第二幢一单元九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理给申请人严存骧。二、由严存骧(身份证号码:510102195607142111)持本裁定书单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毛海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