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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215号原告: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城路1973号。法定代表人:陈昱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洪波,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帅,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帅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明生审 判 员  魏 兵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练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