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云霞与被执行人许红兵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云霞,许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172号申请执行人:许云霞,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红兵,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许云霞与许红兵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全有审判员 杨国建审判员 王洪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