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奚佰龙与王长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佰龙,王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80号申请执行人:奚佰龙,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长春,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2017)吉0381执80号申请执行人奚佰龙与被执行人王长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长春查无可执行财产并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威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