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学生与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生,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6行初47号原告:杨学生,男,汉族,生于1956年12月14日,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6663579615K。法定代表人:王志清,局长。原告杨学生不服被告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学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学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生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杨学生负担。审 判 长 欧 燕代理审判员 费明军人民陪审员 卢先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