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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巧彬与闪新亮、赵友伟、刘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巧彬,闪新亮,赵友伟,刘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巧彬,男,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闪新亮,男,198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赵友伟,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刘刚强,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宋巧彬申请执行闪新亮、赵友伟、刘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闪新亮名下的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赵友伟名下的江淮牌轻型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审 判 员  程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