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区福胜模具有限公司与烟台中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芝罘区福胜模具有限公司,烟台中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266号原告:烟台市芝罘区福胜模具有限公司,住址:烟台市芝罘区宫家岛北街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1343305。法定代表人:崔培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福,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中城机械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经济开发区吉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5667233120。法定代表人:谭芙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君,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烟台中城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芝罘区福胜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中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芝罘区福胜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7.57元,减半收取528.78元,由原告烟台市芝罘区福胜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王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