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04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徐元瑶与夏再宏、吴生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元瑶,夏再宏,吴生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241号原告:徐元瑶,男,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华,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再宏,男,195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普生,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生旺,男,195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徐元瑶与被告夏再宏、吴生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徐元瑶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元瑶撤诉。案件受理费4154元,减半收取计2077元,由原告徐元瑶负担。审判员  钱厚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小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