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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勃湾区佳源钢模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勃湾区佳源钢模租赁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姜彬,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勃湾区佳源钢模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村。经营者:张爱东。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勃湾区佳源钢模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1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1302号民事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移送至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双方产生纠纷,则纠纷管辖法院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乌海市海勃湾区即是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海勃湾区佳源钢模租赁站的住所地,又是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合法有效,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敬东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李世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