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新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兴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新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姜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新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银国,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国道227线9公里处。被告姜兴国,男,汉族,1969年1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党寨镇陈家墩村八社,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新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姜兴国偿付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新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砖款87767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377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兴国于2017年7月6日交款30530元。对下剩的案件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新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兴国双方已协商解决,故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新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16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国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