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欧压坚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邹永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压坚,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邹永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215号原告:欧压坚,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胜华,宁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素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璇,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住桃江县,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邹永强,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原告欧压坚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邹永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欧压坚以与被告邹永强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邹永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压坚以与被告邹永强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邹永强的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压坚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邹永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原告欧压坚自愿承担。审判员 江晓辉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欧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