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赖振联、姜茗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振联,姜茗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77号申请执行人:赖振联,男,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现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姜茗盛,男,1978年4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赖振联与姜茗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智军审判员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增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