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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终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永水、胡焕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水,胡焕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5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永水,男,195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久,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系王永水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焕怀,男,1962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永水因与被上诉人胡焕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7)皖0421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永水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永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永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桂华雷审判员  代 奇审判员  魏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