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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威海市鸿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鸿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鸿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法定代表人刘宝华,经理。被执行人赵云霞,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鸿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查询银行、网上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管理局、证券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