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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河津市鑫博天燃气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河津市鑫博天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098号原告:杨某,女,汉族,河津市人。被告:河津市鑫博天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振兴东路疾控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江民原告杨某与被告河津市鑫博天燃气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天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艳艳书 记 员 杨凯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