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与付克雷、魏小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付克雷,魏小旦,李建民,王耐霞,付文灿,王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负责人王世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付克雷,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12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魏小旦,女,汉族,生于1982年8月4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建民,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6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耐霞,女,汉族,生于1967年7月2日,住。被执行人付文灿,男,汉族,生于1951年12月16日,住。被执行人王军霞,女,汉族,生于1953年4月26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依据(2014)禹民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付克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1月12日以(2017)豫1081执174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17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王国敏审判员 :刘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陈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