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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刘冬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刘冬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保577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刘冬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刘冬建,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刘冬建,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冬建(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62×××97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陈蓉蓉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