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368号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大道188号华润凤凰城9栋115房。法定代表人喻霖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田长乐,该公司员工。被告马立,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沙县。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树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超奇 微信公众号“”